第198章 看不到希望的婚姻有多可怕?-《离婚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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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欣玥马上点评:“叶乔描述的案例很经典,不过吴迪的讲解不够简明。加油!你们还有一次机会。”

    吴迪大声嚷道:“难道我们与一等奖失之交臂了?”

    林鑫立刻神补刀:“三脚猫功夫。”

    叶乔怒瞪林鑫:“你又不是评委,你有什么资格评论我们?”

    林鑫撇嘴耸耸肩。

    苏倩拍拍林鑫的肩膀:“林鑫,到我们上。”

    林鑫立刻站起来,跟苏倩肩并肩走上台。

    苏倩接过麦克风,环顾了一眼在场的人,说道:“我讲的案子很简单,一个女人被一个男人胁迫结婚,婚后长期被他关在家里实施家暴却不敢报警,更不敢告诉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但女人却想着要离婚,离开这个渣男远远的,她该怎么办?”

    林鑫讲解道:“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胁迫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加了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其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保留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作了两次修改,一是将原来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二是将原来的“自结婚当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正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民法典还增加了关于疾病婚可撤销的规定。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也是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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