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离婚冷静期-《离婚女律师》


    第(3/3)页

    第一、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起始及期限。夫妻双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立即发给离婚证,应等待离婚冷静期届满。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时间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婚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冷静期限为30日。

    在冷静期内,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登记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依《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登记离婚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行政程序。

    实践中,有时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赌气,协议申请登记离婚,但有时短期内双方感情就会和好,不愿离婚;或虽未和好,但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反悔,欲诉讼离婚。因此在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就不会发给离婚证。

    第二、冷静期届满的效力。三十日届满后,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仍然不会直接发离婚证,而是需要双方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再亲自到婚姻机关申请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发离婚证,双方就无法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不会生效。”

    刘敏惊叫道:“天啊!现在办离婚手续怎么这么麻烦?”

    骆欣玥继续说道:“《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关于登记离婚审查与登记的规定:第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审查程序。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无虚假、欺骗情况。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有不恰当之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助当事人重新调整,达成不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案按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对于不符合本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结婚证、离婚证损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电话那头的刘敏情绪失控,哭着说:“骆律师,我担心这三十天里我会被我丈夫打死。”

    (本章完)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