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失恋中-《离婚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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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你们自行决定。另外,如果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在此,还要提醒你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位女士向骆欣道谢挂断电话后,又有一名退伍军人打过来问:
“你好,我是2018年在部队受伤,被认定为三级伤残,2019年复原,当时部队分别给我发放了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复员费,复员后由于我身体的缺陷以及其他原因,我跟我妻子经常吵架。现在决定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我的复员费以及伤残补助金之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吗?”
骆欣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
军人的财产大致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军人的优待金、死亡抚恤金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而发放到你名下的复员费,将以你们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你名下的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你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比如你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30万元。那么平均值=30万÷(72岁-20岁)=0.6万/年。每年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0年x0.6万/年=6万元。那么离婚时你的妻子一般能从30万复员费中分得3万元,另外27万元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退伍军人挂断电话,又有一名女子打进来:
“你好,我和丈夫郑某是2011年结的婚,婚后育有一子,我父亲是2013年去世的,留下一套房子以及一些古董,并没有立遗嘱。该房子一直由我母亲居住并未实际分割。那些古董也由我母亲收藏,自从我父亲去世后,郑某就有了赌博的习惯,对我和儿子不闻不问。
我现在对他已经死心了,想离婚,我已经答应净身出户了,可是他非要分割我父亲留给我的那套房子和古董,我不同意他就不跟我离婚,我想问一下,对于我从父亲那儿继承但是还没有分割的遗产,郑某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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