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不要超越道德底线-《离婚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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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兰脸色大变,拉着曹松年的衣袖:“松年,你不是口口声声说要跟我在一起吗?孩子呢!你也不要孩子了吗?”
曹松年一脸冷漠地把余兰的手拿开:“我刚才在卫生院门口听到有人在议论你装疯卖傻,你连这种丢脸的事都敢做,谁知道你是不是真心想跟我过日子?我怀疑孩子不是我的。”
余兰顿时懵了,她没有想到昨天还对她甜言蜜语的曹松年,现在对她这么冷漠无情。
这时郭建发又说:“你们把余兰带走,留下孩子。”
曹松年的妈妈:“不!我们只要余兰还3万块钱。
宜兰又气又急,走过去对骆欣玥说道:“骆律师,他们这样逼我要钱合法吗?我当时跟曹松年谈恋爱,他给我钱不是应该的吗?”
骆欣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你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该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是否办理婚宴或结婚酒席),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有的地方的传统风俗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还需要办理婚宴或结婚酒席,让亲朋好友知晓喜事后,男女双方才一起生活;如果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双方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时如果离婚、男方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已经付给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给付彩礼造成男方或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论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这时如果离婚,男方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余兰激动得大声嚷道:“我不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要退彩礼。”
骆欣玥:“如果你跟郭建发离婚,他欠你们家的那两万块彩礼不但不用还,你们家还要还给他一部分已付的彩礼。”
余兰跟余娟互相交流了个眼神后,说道:“我不想离婚了,我想跟郭建发好好过日子。”
曹松年的妈妈连忙说:“孩子的事也就这么算了,只要你把钱还给我们,我们也就不把你告到法院去了。”
余兰:“那3万块钱我早就完了。”
曹松年和他爸妈不依不饶,非要余兰还钱。
余兰伤心难过又气愤,导致她的癫痫病发作,她突然躺倒在地上两眼翻白、浑身抽搐、口吐白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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